农村供销社的土地所有权问题

关于农村供销社是否拥有其占用土地的所有权,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,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,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。农村供销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,虽然可能占有并使用某块土地,但并不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。供销社对土地享有的是使用权,而非所有权。因此,农村供销社不拥有其占用土地的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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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保障农村供销社对占用土地的合法权益,需做到以下几点:一是明确土地权属,确保供销社对占用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;二是完善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,保障供销社在土地承包期内的稳定使用权和流转权益;三是加强土地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非法侵占供销社土地的行为;四是建立土地纠纷调解机制,及时有效解决供销社与周边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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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农村供销社需要转让其占用的土地,首先需明确其仅享有土地使用权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供销社应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。具体操作包括:与受让方达成协议,明确转让条件;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材料;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,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。同时,需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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